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市一医院开发区分院现已全面实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便民惠民政策。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获取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和采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
“四大原则”,是指下级医疗机构认同上级医疗机构原则、同级医疗机构互认原则、县域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互认原则、检查结果互认时效性原则。
病理类
注意!不互认的8种情形
①因病情变化,并对互认结果带来改变,或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②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③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④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⑤急诊、急救患者;
⑥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⑦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⑧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清单